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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购买光明区卫生监督所单位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的公告(实施购买前)

根据《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2018-2019年度光明新区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光发财〔2018〕559号)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项目名称: 光明区卫生监督所单位食堂原材料配送

实施购买前公开的信息

服务标准和要求:

(一)项目简介:

1、为保证光明区卫生监督所食堂物资的食品安全和卫生,有效从源头上保障食堂原材料的食品安全,降低采购成本,杜绝食堂管理漏洞,现公开招标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承担我单位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

2、采购范围:蔬菜类、鲜肉类、水产类、干调类、米面粮油类等食堂食材。

(二)服务标准和要求:

1、依据及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国家标准,参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行业规范执行。

2、服务要求

1)、配送食品全部经过国家规定的职能部门检验并有检测报告,确保安全可靠,供应商从未出现配送食品安全事故。

所供食品的质量要求:所供食品均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

保证卫生安全,应当无毒、无害,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蔬菜水果均为除外包装后(如:泡沫箱装、纸箱装等),经过粗加工,如剔除烂叶,黄叶,部分削皮等,大小均匀、长短匀称、品相品质较好的品种,每日所配送蔬菜必须具有农残检测报告。

冻品必须为采购人指定的品牌,冻品表面无污渍血丝、无残毛、残骨和伤痕,无异味,品质品相较好的品种,必须附有同批次检验合格证(进口食品须有中文标签及提供检验检疫报告书),产品包装外观完整而且标注信息(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清晰完整。

干货类,含所送鲜米粉、河粉为送货当日出厂,提供检验报告;豆制品表面完整无残缺,大小均匀。包装好的产品,应在保质期范围内,并保持较好的外观和等级;

鲜肉类全部来源于国家认可的正规肉厂,为当日新鲜商品,并经政府相关检验合格;

海鲜、河鲜产品必须鲜活;所送鱼类均为鳞片完整有粘液,眼睛饱满、明亮,游动灵活,大小均匀品相较好的品种,送到采购方指定地点后负责宰杀;虾、蟹等其它水产品须鲜活,来源于正规水产市场。

粮油、副食、调料等由大型正规厂供货,相关证件齐全,必需为非转基因产品;

禽蛋类须是无公害禽蛋,并提供相关证明;

干杂类须是正规厂家并具有合格证书且无任何添加剂的优质产品;

配送的蔬菜肉类需具有追踪溯源体系,并可追踪溯源;

严禁配送假冒、变质、过期的产品,不得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对于不符合质量的品种采购方(采购单位)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

因供应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而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后果,经公安机关或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属于供货方(配送单位)责任的,其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全部由供货方承担。

2)、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中标方应向贫困地区采购价值约二万元农副产品,并向采购方提供凭证,具体采购方法待上级通知。

3)、数量及验收要求:供货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品种和数量、重量的准确性,采购方和供货方应分别建立采购和供应台账,确定专人(不少于两人)负责验收和送货,以采购方的验货数量为准,供货方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两份的送货清单,供采购方验货后签字确认,双方各持一份,作为送、收货的凭证。对于出现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等现象,采购方有权要求供货方及时退换,并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应罚款处罚,供货方必须无条件退换,并保证员工正常就餐。

4)、送货时间要求:根据采购方实际需要协商确定具体的送货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采购方应提前(在具体合同中约定)向供货方以传真或电子文件等方式提交购货计划,并说明购货品种、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供货方在接到购货订单通知后,应按采购方订购单的要求送货。极个别产品因质量太差或没有货源时应及时反馈到采购方并协商调整,保证所需货物准时到达。如若迟到,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由双方签订具体送货合同时约定处罚条款。

5)、采购方有权对供货方配送的各类物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检测不合格,或配送的货物达不到承诺书要求,第一次提出口头警告,要求供应商做出书面保证承诺并于2小时内补充配送符合要求的货物;第二次扣当天货款10%;不符合要求达到三次的,依法解除合同。

6)、临时加货处理:对于采购方临时有客餐任务或临时增加员工用餐时,供货方需在接到采购方口头或书面通知2小时内将货物送到采购方的指定地点,派专人负责跟踪服务,保证用餐正常。如延误送达或因各种理由拒绝临时送货的,发生一次扣除当月货款的1%。

7)、在供货过程中,采购方对所供货物有任何意见,可随时向供货方反映,供货方应及时改进,否则采购方依法解除合同。

8)、配送车辆要求:中标人需保证提供足够数量的冷藏车辆,满足采购人订货和补货的配送要求。

9)、因配送运输中出现人身安全事故,供货方独立承担一切刑事、民事责任,与采购方无关。

10)、供货方应向采购方提供各类各批次货物清晰准确的原产地以及检测报告,包括但不局限于肉类检验检疫、三鸟检验检疫、水产品、粮油类、蔬菜农残检验等检测报告;采购方如发现供货方配送的货物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权追求其法律责任。

11)、供货方应该按照采购方的要求,建立完整的各类物品追踪溯源体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建立专门台账,按深圳市食品进货索证和台账登记要求,按格式如实记录配送给采购方的各类物品,留存相关检验合格证明、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有效资料,并可追踪溯源,采购方有权定期检查。

12)、合同服务期限内,供货方应安排指定数量的初加工应于每日食材送达后,完成当日配送食材的加工、切配等工作,完成当日工作任务后即可离岗。初加工人员应为供应方的正式在职员工,持有健康证。采购方可提供初加工操作场地,但供货方应服从采购方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若有违反,首次发现采购方将予以书面警告;书面警告后再出现同类情况,采购方有权扣除供货商方当天货款的10%;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且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采购方可依法解除服务合同。

13)、供货方所有员工凭健康证上岗,同时应成立食堂配送项目专项服务小组,负责相关工作及提供各种服务。

14)、责任方面:如因供应商所送货物造成食物中毒等事故,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预算金额:

1、本项目为资格招标,预算金额:1 元;

2、年度支付上限:98万元/年(本项目服务期限内超出此支付上限,将不予支付)。

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此次招标总服务有效期为三年,合同按每年签订一次,在配送货物折扣率不变的情况下,采购单位根据服务单位上一年的合同履行情况,决定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第三年同此。

经本单位确认,上述公告信息真实、合规。

单位名称:深圳市光明区卫生监督所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湾路5号金叶工业城A栋5.6楼

联系人:梁工

联系电话:81738232

传真:                                   

电子邮箱:

公告日期:2021年11月5日                       

 

备注:
一、未纳入集中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购买服务实施前,采购人应当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项目名称、服务标准和要求、购买预算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购买服务结果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项目征集筛选情况、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承接主体、成交金额、服务内容和承诺等信息对外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对公告内容如有疑问或异议,由购买主体(采购单位)负责受理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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